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共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支持青海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青海检验检疫局就下列公共服务内容做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一、服务措施
(一)“5+2”无假日工作制度
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实行预约检验检疫工作模式(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急事急办:根据辖区内出境商品的需要,对部分商品实行报检、鉴定、收费、出证一条龙服务。
特事特办:在不影响检验检疫、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手续暂时不全,但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补办手续,可先受理报检并安排检验检疫,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首问负责制度
1.任何人员来我局询问工作或办事,不管是否业务对口,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答复或引见,做到全程服务。
2.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情,要明确答复,迅速办理,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
3.涉及几个部门办理的事情,由首接部门主动协调,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办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
4.不属本部门办理的,要主动介绍到相关部门,指引到位,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5.凡属政策、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耐心、详细解释清楚,不简单回绝了事。
6.凡一次能办结的,要一次办结;凡一次不能办结的,要详细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和所需材料等。
7.局监审室将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服务监督制度
我局在报检大厅设立投诉箱,在监审室设立举报电话:0971-8234924,在法综处设立执法评议专线电话:0971-8222437。相关部门要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迅速查实,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自投诉之日起20天内答复投诉人或予以通报。
二、工作时限
(一)检务签证工作时限
1.受理的报检单据,传递至检验检疫部门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2.换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出口商品证书以不误装船期为原则,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需的凭证当天完成。
4.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自接受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特殊情况随到随签。
5.对外索赔证书以不误索赔期限为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检验检疫工作时限
1.入境检验检疫:接受报检后即组织安排检验检疫,确保不误索赔期限。
2.出境检验检疫:接受报检后,在预约的时间内组织检验检疫,确保不误装船期。
三、服务标准
(一)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仪表大方,举止文雅。
(二)礼貌待人,热情主动,有问必答,首问负责。
(三)纪律严明,忠于职守,一丝不苟,严细认真。
(四)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弄权渎职,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
四、工作纪律标准
严格执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见附件3)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见附件4)。
本承诺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青海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检验检疫局“5+2”
无假日检验检疫工作联系方式
|
序号 |
处室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1 |
法制与综合处 |
邓五星 |
13897588678 |
|
肖建群 |
13897588670 |
|
2 |
认证监管处 |
朱雪迎 |
13897588698 |
|
3 |
检务处 |
程洪泉 |
13997134036 |
|
卓玛措 |
13897588680 |
|
4 |
卫动植处 |
杨 宏 |
13897588663 |
|
侯宝宁 |
13897588662 |
|
5 |
化矿处 |
郭敬卫 |
13519705898 |
|
朱玉红 |
13897588677 |
|
6 |
机电轻纺处 |
邵世兴 |
13897588686 |
|
张乃愚 |
13897247085 |
|
7 |
技术中心 |
李连通 |
13897588689 |
|
郭庆斌 |
13897588692 |
附件3:
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有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附件4: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准占用和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九、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发布时间:
2008-7-17 15: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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