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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共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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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共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支持青海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青海检验检疫局就下列公共服务内容做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一、服务措施

 

(一)5+2”无假日工作制度

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实行预约检验检疫工作模式(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急事急办:根据辖区内出境商品的需要,对部分商品实行报检、鉴定、收费、出证一条龙服务。

特事特办:在不影响检验检疫、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手续暂时不全,但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补办手续,可先受理报检并安排检验检疫,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首问负责制度

1.任何人员来我局询问工作或办事,不管是否业务对口,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答复或引见,做到全程服务。

2.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情,要明确答复,迅速办理,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

3.涉及几个部门办理的事情,由首接部门主动协调,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办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

4.不属本部门办理的,要主动介绍到相关部门,指引到位,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5.凡属政策、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耐心、详细解释清楚,不简单回绝了事。

6.凡一次能办结的,要一次办结;凡一次不能办结的,要详细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和所需材料等。

7.局监审室将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服务监督制度

我局在报检大厅设立投诉箱,在监审室设立举报电话:0971-8234924,在法综处设立执法评议专线电话:0971-8222437。相关部门要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迅速查实,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自投诉之日起20天内答复投诉人或予以通报。

 

二、工作时限

 

    ()检务签证工作时限

    1.受理的报检单据,传递至检验检疫部门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2.换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出口商品证书以不误装船期为原则,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需的凭证当天完成。

    4.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自接受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特殊情况随到随签。

    5.对外索赔证书以不误索赔期限为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验检疫工作时限

    1.入境检验检疫:接受报检后即组织安排检验检疫,确保不误索赔期限。

2.出境检验检疫:接受报检后,在预约的时间内组织检验检疫,确保不误装船期。

 

三、服务标准

 

(一)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仪表大方,举止文雅。

(二)礼貌待人,热情主动,有问必答,首问负责。

(三)纪律严明,忠于职守,一丝不苟,严细认真。

(四)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弄权渎职,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

 

四、工作纪律标准 

 

    严格执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见附件3)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见附件4)。

本承诺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青海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检验检疫局“5+2

无假日检验检疫工作联系方式

 

序号

处室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法制与综合处

邓五星

13897588678

肖建群

13897588670

2

认证监管处

朱雪迎

13897588698

 

3

检务处

程洪泉

13997134036

卓玛措

13897588680

 

4

卫动植处

 

13897588663

侯宝宁

13897588662

 

5

化矿处

郭敬卫

13519705898

朱玉红

13897588677

 

6

机电轻纺处

邵世兴

13897588686

张乃愚

13897247085

7

技术中心

李连通

13897588689

郭庆斌

13897588692

 

 

附件3

 

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有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附件4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准占用和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九、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发布时间: 2008-7-17 15:18:25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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