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各种关税优惠制度
提高企业进出口贸易效益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
二00八年八月
一、 区域性关税优惠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一种比最优惠国还要优惠的“优惠制”;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边境贸易中,为便利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优惠;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方最优惠国待遇原则保留一些例外。
区域贸易关税协议和双边贸易关税协议的关税优惠一般是双方对等的,有利于促进双方互补贸易,增强各自的经济发展与合作,这将是今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我国将会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此种关税优惠协议。有关企业应加强学习,积极利用,规划企业发展方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中国参加的主要区域性关税优惠制度
目前,在优惠原产地领域已与我国达成的区域经济协作协议有《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谈判,准备成立的自由贸易区还有: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中国-南非自由贸易区、中国-海湾合作理事会自由贸易区、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等。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我国出口产品顺利享受区域性关税协议下各成员国关税减让待遇的凭证,起着通行证的作用,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无限的商机。
1、《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
中国已于2002年4月加入《曼谷协议》,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 根据该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国出口至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的《曼谷协定》项下的产品,凡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均可以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待遇。2003年2月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就《曼谷协定》中相互适用的问题达成一致,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曼谷协定》框架下关税减让。
2006年之前,曼谷协议成员国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都统一采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暂时代替曼谷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2006年曼谷协议(更名为亚太贸易协议)成员国统一采用《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并采用专用的亚太贸易协议申报和证明联合证书。对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且符合《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的出口商品都可以签发该证书,从而获取关税优惠待遇。在印度的关税减让清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我省的出口产品,如硅铁(HS NO.:72022100 及72022900)的基本税率为25%,亚太贸易协定税率为20%,其优惠幅度为5%。
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中国政府与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时间表,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降税计划正式启动,中国和文莱、印度尼西、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等东盟六国相互实施自贸区协定税率。
根据早期收获和货物贸易协议的安排,从2005年至2010年,中国与东盟6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达到自由化和便利化。东盟新成员国可以放宽到2015年。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可在零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顺畅地进入东盟国家市场。
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关税优惠的范围扩展到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这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带来了极为广阔的利润空间。《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并入《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根据《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泰国给予的零关税待遇,2005年新加坡也加入了中泰果蔬“零”关税安排。
因此,我们应抓住机遇充分用好东盟关税优惠待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的统一格式为FORM E,签证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
3、《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及“早期收获计划”
2003年11月,我国和巴基斯坦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产品(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涉及我省的产品,如:硅铁,其基本税率为5%,优惠税率为4%,优惠幅度为1%。《中巴自由贸易协定》于2004年签署,规定双方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的联合可行性研究,为自贸区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2005年4月,中巴签署了自贸区早期收获协议。早期收获计划系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巴优惠贸易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蔬菜、水果和石料以及双方各自关心的一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关税减让。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05年11月,中智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协定》),并已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智两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历史性的协定,它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协定》生效后,智利92%的出口产品即可零关税进入中国,其中包括智利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铜和纸浆,7%的产品的降税期为5年或十年,只有1%的产品排除在降税清单之外。中国有50%的出口产品以零关税进入智利市场,主要有汽车、重型机械;47%的产品的减税期在5年或10年,水泥、外科手套以及部分纺织品、鞋和化工产品的降税期都在10年;3%的产品排除在降税清单之外,包括小麦、糖、轮胎、服装、家电产品等152种产品。
三、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
区域性优惠关税协定下的减让表则有一个不断扩展的前景。各类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是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区域性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互惠原产地证的认识与应用,在出口贸易中,我出口商在与双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我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在进口贸易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我进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优惠关税待遇,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从而达到利用关税优惠待遇扩大出口,降低进口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为使我国出口相关国家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各类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自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实施区域性关税优惠制度以来,青海地区企业2005年-2007年8月共申请签发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7份,签证金额50.8万美元,给惠产品为蚕豆、马铃薯淀粉、洋槐蜜,给惠国为印尼、泰国、马来西亚;《亚太贸易协定证书》52份,签证金额3288.3万美元,给惠产品为铝锭、铝杆、铝丝、金属硅、热轧无缝钢管、硅铁,给惠国为韩国和印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8份,签证金额18.4万美元,给惠产品为劳保。总体折计为青海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67.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7.0万元。
由于我国参加互惠的协定时间还不长,对有关协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缺乏了解,特别是青海地区出口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产品品种单一、信息相对滞后,我省外贸企业还普遍缺乏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意识,真正主动享受进口国优惠的产品较少。青海出口商品以高耗能的冶炼类如电解铝、硅铁、碳化硅、金属硅等为主要产品,占年出口总额的70%左右。近年来,由于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我省出口货值占前两位的产品即电解铝和硅铁由2005年前享受8%的出口退税转而现在的加征15%的暂定出口关税,加之电价上涨、资金信贷等方面的影响和限制,进一步挤压了青海高耗能产品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各类优惠政策对扩大出口的重要性,让更多的外贸企业充分认识优惠政策的含金量。同时企业也要重视,积极主动利用,而不是对方提出后才被动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用足用好优惠关税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商品对韩国、印度、巴基斯坦、东盟和智利等国的出口。可以预计,随着今后进一步的贸易谈判,将有更多的产品可以享受更广泛的优惠关税待遇,将会给我省商品对相关国家出口带来更大的商机。
四、充分利用普惠制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产品的出口。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见给惠国家名单)。我省出口到给惠国的大部分商品如:硅铁、金属硅、碳化硅、镁锭、铅锭、锌锭、光卤石、量具、工艺品、地毯、棉被、羊绒、服装、骨胶、肠衣、蜂蜜、王浆、甘草、枸杞等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希望我省进出口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
二○○八年八月
(发布时间: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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