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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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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惠国家名单

 

一、给予我国区域性关税优惠的国家共16个,分别如下

《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

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4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10国。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智利

二、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分别如下:

欧盟27国:

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 

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 

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上10国于200451加入欧盟)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两国于200711加入欧盟)

其它12国:

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日本、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土耳其、列支敦士登

 

 

         2008年8月

(发布时间: 2008-12-02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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