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互)惠国家名单
一、给予我国区域性关税优惠的国家共16个,分别如下:
《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
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4国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10国。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智利
二、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分别如下:
欧盟27国:
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
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
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上10国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两国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
其它12国:
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日本、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土耳其、列支敦士登
2008年8月
(发布时间: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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